公司吊销不清算,受害人索赔受阻,法院依法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0日,经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张某柱以实物出资46万元、以货币出资4万元,周某华以实物出资19.5万元,共同设立宏远公司,张某柱、周某华承诺在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公司设立过程中,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1年12月30日宏远公司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出资4万元、以实物出资46万元。张某柱、周某华以实物出资的资产至本案诉讼未过户到宏远公司名下。2011年12月30日,宏远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注销。
    2006年10月28日,张某柱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其设立公司实物出资的房屋出卖给李某。张某柱、周某华主张所获房款用于宏远公司偿还对外借款。
    2009年12月14日,因宏远公司名下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008)即民初字第4053号判决书判决宏远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雷某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雷某霞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执行局认为,张某柱、周某华以实物出资的车辆及房产均已列入被执行人宏远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目中,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能够证明该实物出资的真实性,且张某柱、周某华对相应实物出资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作出合理说明。张某柱、周某华的行为不属于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裁定:驳回雷某霞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雷某霞遂起诉要求判决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柱、周某华以实物出资的房屋、车辆,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出资瑕疵,但不影响对张某柱、周某华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的认定。判决驳回雷某霞的诉讼请求。雷某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柱、周某华以实物出资的房产、车辆已实际投入宏远公司使用,相应资产未转移登记至宏远公司名下,可以认定为张某柱、周某华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宜否定张某柱、周某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二人对宏远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张某柱、周某华作为宏远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在将房产、车辆作为出资投入到宏远公司运营后,无权将房产或车辆自宏远公司撤出。本案,张某柱在宏远公司运营过程中将作为自己实物出资的房产以自己名义转让给案外人,张某柱出卖已用于实物出资的房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柱应当对宏远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出卖房屋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宏远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宏远公司的股东张某柱、周某华有义务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对宏远公司进行清算注销,至本案诉讼,宏远公司已被吊销数年,张某柱、周某华仍未履行该义务,应当认定张某柱、周某华殆于履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清算义务。宏远公司名下车辆在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霞人身损害,其所负法定赔偿义务多年未全部履行,张某柱、周某华殆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雷某霞要求张某柱、周某华对宏远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某柱、周某华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殆于履行清算义务未对宏远公司债务清偿造成影响。本案诉讼中,张某柱、周某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宏远公司债务未全部清偿与其殆于履行清算义务无关,张某柱、周某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对宏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张某柱、周某华在宏远公司经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不当行为均构成其对宏远公司未全部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雷某霞要求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成立。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

    【案件点评】
     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相反,二审判决支持了雷某霞要求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较好实现了人民司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平衡。张某柱、周某华经营的宏远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雷云霞重伤高位截瘫,雷云霞多年未获赔偿,生活极为困难,宏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不能追加宏远公司出资人张某柱、周某华作为被执行人,雷云霞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能会落空,判决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能够更好的保障雷云霞的利益。本案判决结果提醒,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出资人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构造是有前提条件的,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履行出资规定,运营过程中,公司资产不能随意处置,如果构成抽逃出资,需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出现依法必须清算的情形,公司股东等相关义务人必须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不然将因为未适当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承担清算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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