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朱某对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滥用执行异议妨碍执行应给予必要审查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等与被执行人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处置于某名下位于胶州市的房产一处。案外人朱某以自己已购买查封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排除执行,解除对房屋查封。

   【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发现,案外人朱某提交的买卖合同载明房产证号存在修改,该合同真实性存疑;物业证明缴纳物业费、电费时间与购房合同早于交房时间;案外人朱某主张房款支付明细中,有多笔共计318864元系被执行人向其转账,案外人朱某关于房款支付情况存在虚假陈述。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载明内容与其陈述相互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有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之嫌疑。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虚构事实,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应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执行标的异议,应严格予以审查,发现存在滥用异议权扰乱执行秩序的情形,应给予注意,在文书中可以给予必要阐述,为执行实施人员依法追究滥用异议人员妨碍执行之责任,提供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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