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中的规定,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频临破产的企业;
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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