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小组的由来
我们知道,村民小组是由生产队演变而来,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作为最基层的农村组织,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种财产公有、紧密合作、集中劳动的生产队体制瓦解,在村委会为基层组织管理模式下,结合原有的生产队为基础地域、人员因素,相继成立了村民小组,也就是说一个或数个生产队划分为一个村民小组。我国目前对村民小组无明确的法律定位,因而村民小组法律上权利义务和诉权以及诉讼方式争议不断、做法也不统一。
二、村民小组主要特点
1、村民小组是村民中的自治组织,带有私性,村委会带有公性 ;
2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
3、村民小组长系村民小组负责人,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义务;
4、生产队转化为村民小组后,包括房屋、土地等原有一定财产成为村民小组财产。
三、涉及村民小组的主要立法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
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5、《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四、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参与诉讼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海南经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召光,男,70岁,汉族,农民,住琼海市塔洋镇鱼良村委会南塘下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卢家轩,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塔洋镇鱼良村委会南塘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塘下村民小组),地址:琼海市塔洋镇。 
  法定代表人林尤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关绍斌,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世春,男,63岁,退休干部,现住琼海市加积镇蔗园村。 
  原审第三人雷加林,男,53岁,琼海市工商联干部,住琼海市加积镇。
   (以下略)……
笔者看到,本案把南塘下村民小组列为被上诉人,但又有法定代表人,无疑是在村民小组作为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结合法人条件认定了,否则,只能称为负责人。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苏行终字第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第七、第八小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刘星,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泗阳县人,住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八组。
诉讼代表人王友清,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泗阳县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刘厚成,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泗阳县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刘家成,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泗阳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勇,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建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庄春华,泗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光友,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第七、第八小组村民因泗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土地一案,不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行初字第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刘星、王友清、刘家成、刘厚成及委托代理人陈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庄春华、吴光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以下略)……
笔者看到,法院直接把第七、第八村民小组列为上诉人,把两者放在一起,于理难通;再者,本案是代表人诉讼,而不是村民小组长诉讼,这与村民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制有不同做法,急需要对此定位,笔者也同意代表人诉讼方式,应该比组长更能代表大家意见,只是法律技术问题有待于完善。
五、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从前面我们分析村民小组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其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特征,而且村民小组往往是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村民小组财产等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补偿、集体财产被侵犯,是对侵权或违约责任的追究和补偿不足的追讨,如果不让村民小组去行使这些权利,那么上面列举的《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赋予的村民小组在特定领域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有人提出村民小组民事权利应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殊不知,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时常为利益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屡见不鲜,村民小组独立享有的财产是不能交由村委会管理甚至任意处置的。
还有人提出,村民小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笔者认为,这有失偏颇,一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村民小组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民事权利,二是村民小组直接行使包括诉权等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可能存在着障碍或风险。
六、村民小组如何行使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笔者认为,依此规定,村民小组直接作为当事人,村民小组长作为负责人,代表村民小组进行诉讼活动。
2、一般而言,原告列第几村民小组,负责人XXX。必须同时提交村民小组长选举书或推选书,这样符合诉讼原理,容易立案;如果广大村民认为必要,也可要求村民小组长再委托其他村民或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既然是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就该信任其,不胜任工作的,也可以选举更换;故意损害村民利益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的地方采取过半数村民签字推选代表人,原告是XX户村民,代表人XXX(若干人),这实际是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诉讼而不是村民小组组织诉讼,这就涉及部分村民权益还是集体权益维护问题了,可能难立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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