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征地补偿法律规定
     1、我们知道,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直以《土地管理法》作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如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的(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如 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月3日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有如下规定:(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二、《物权法》对征地补偿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与原有规定相比:
    1、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比原来的四项费用有所扩大。虽然社会保障费用尚无范围、标准法律、法规或者配套文件作出详细规定,至少《物权法》用法律形式对征地补偿范围作出规定,较之过去,是一大突破。为被征地人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我们可以按照通常理解,社会保障费用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失地农民应当提出合理、合法最大利益保障要求。
     2、突出强调了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在长期的征地实践中,补偿本身没达到足额标准,各地方自上而下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贪污、挪用、拖欠时常发生,足额和及时支付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3、突出强调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也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活动个人长官意志或土政策代替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征收土地。农民可以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征地机构公开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的依法行使维权措施,不能等到地被使用后再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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