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出尔反尔,这是近期不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遭遇的情况。房主想要卖出更高的价钱,于是,找自己的茬儿质疑已经签好的购房合同。由于卖家的反复无常,经适房买卖市场遇到了诚信危机。 6月初,魏女士的官司在昌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孙先生与魏女士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先生将其名下坐落于回龙观镇龙跃苑三区的房屋出售予魏女士。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335000元。此后,孙先生反悔,表示不出售该房产。
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还有就是,孙先生是经过相关行政手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已取得了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他对名下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案件中涉及的这套经适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而并非绝对禁止,所以买卖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孙先生坚持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在房屋过户前,将房屋以原价回售予政府,否则难以体现其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合同的履行予以限制,而不应由司法机关在合同效力的层面上予以禁止。
因此,孙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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