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私自将村内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全村331位村民将村委会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与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1996年元月,村委会与张某的父亲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密云水库库内的土地承包给张某之父,承包期限10年。2002年,张某之父去世,村委会在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张某,并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金200元。承包协议签订后,张某开垦了部分荒地并种植了部分果树,经营至今。该村全村331位村民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无视村民的自治权利,故要求法院撤销上述承包合同。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原告认为争议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属实。张某认为争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改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将集体土地低价发包给第三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故判决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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