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拆迁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征收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条例》将由征收决定代替拆迁许可证,笔者对两者做一番比较:
一、征收决定含义与条件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人民政府因《征收条例》所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征收一定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第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两者区别
1、 行为性质不同。从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看,拆迁许可证是属于行政许可,征收决定属于行政征收。
2、主体不同。拆迁许可证是由政府下设的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等拆迁主管部门发放的,征收决定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
3、前提条件不同。发放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人提交五项资料,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作出征收决定则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4、程序不同。拆迁许可证依拆迁人申请进行审查;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审查补偿方案、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
5、相对人不同。拆迁许可证是发放给申请人的;征收决定是通知被征收人的。
三、 相同点
1、 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作为公民个人房屋被拆除的依据。
2、不服该行为都具有可以申请复议、可以诉讼法律救济途径。
3、都要进行公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相关事宜。
4、都涉及必要的听证。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的应该听证情形,而征收决定则是有条件的进行听证,如征收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一旦作出就涉及暂停办理有关事项。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四、房屋征收决定争议提示
1、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却是政府确定的部门,征收人究竟是政府还是政府确定的部门?从法理上已经无法理顺这尴尬的体系设置
2、申报公共利益需要及搜集和论证公共利益由谁进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还是人大或社会机构。
评判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除法院司法方式外,有无行政机关内部科学、合理的程序,如表决制、人大监督机制等,我们的法院在政府干预下在拆迁案件中失去了许多公信力。
3、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属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或其他何种法律关系应明确。这涉及法律责任、诉讼主体等事关被征收人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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