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第一条原文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取代1991年拆迁条例的2001年《拆迁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上三部行政法规第一条均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前两部名称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立法目的上内容几乎一样,只是2001年的条例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整到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前面,同时把“保护”改为“维护”,将“城市建设”改为“建设项目”。这种修改等于没修改,说好听点,是表达更准确,内涵更确定;说难听点,文字游戏。但有点值得肯定,
2001年拆迁条例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整到保障建设项目前面,说明当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重要性,只有当事人利益得到保护才能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再看新的《征收条例》立法目的依次如下: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2、维护公共利益;3、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与2001年《拆迁条例》相比:
   一、内容有所改变。第一、从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到维护公共利益,第二、从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变化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笔者理解这种变化原因,《征收条例》强调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与房屋征收无关;同时强调是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拆迁当事人,笔者认为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个主体,《征收条例》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这种变化总体是应该肯定的,但仅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其他关联人征收涉及利益不作调整,不利于征收矛盾化解,大量的公房、私房、营业房利益是回避不了的,否则,征收拆房难以进行。
   二、次序变化。再次把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保护调整到对征收管理和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后面。这一次序又回到1991年《拆迁条例》老路上去,笔者不赞成这种表达,应该按照2001年立法目的表述更加体现民权,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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