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用于农业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保持土地集体所有,仅需变更土地使用权,即乡镇企业被国有、私营等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兼并时,其乡镇企业所占集团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三,乡镇企业转让其所占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者以其抵偿本企业债务,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并补缴有关土地出让金。 
由此可以确定,可以用其企业所占集体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偿还,但必须先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再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征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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