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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