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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