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孙事龙  京展所主任
  本文所称时点即估价时点,是房地产或其他物品在某一特定日期市场价值。关于行政赔偿时点问题,现行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各地法院主要做法。
       通过代理、咨询、研究大量案件,笔者归纳如下:
1、违法行为发生当时。主要理由,赔偿是针对行为实施当时造成的损失。如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赔终40号判决书,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公告之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立案当日。主要理由,起诉时主张的损失不准确,需要评估确认。
4、法院委托评估之日或指定某个时点。主要理由,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评估求得市场价值
5、实际评估之日。主要理由,评估当时该标的实际市场价值。
6、补偿方案形成。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如经过批复的宅基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后产生法律效力。
    除此,还有以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之日、确认违法之日或地方文件规定的时间。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赔偿时点非常重要,涉及标的物市场价值,赔偿标准、范围等,确认时点,需要结合时点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有的赔偿案件从行为发生到起诉、判决、给付,不足一年,有的行政赔偿案件,周期五年、十年,房价、物价都涨了数倍,如果教条运用所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则,势必造成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还会造成赔偿低于正常拆迁补偿,这等于是纵容、鼓励违法。笔者建议确立几个基本原则。
1、赔偿不能低于正常征收、拆迁补偿,若有冲突,取其高。
2、 违法不能没有代价,社会秩序永远无法建立。补偿性、抚慰性固然有,惩罚性不能缺。 
3、 利益最大化或更大化原则。选择时点,应该有利于被害人,哪个时间节点房价高就以高点作为时点。
4、 地方政策或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搬迁费等也应一并估价或判决赔偿,时点等同主标的。
5、 以实际估价或判决时作为时点,除非房价下跌,选取高房价作为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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