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称受“经适房”出台新政策影响,自己从乔先生手中所购房屋面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近日,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乔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35万元。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周先生诉称:2007年12月20日,我与被告乔先生就其名下的朝阳区望京新城西园的一套一居室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87万元。我分5次先行支付了房款35万元,剩余的52万元房款双方约定待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因我所购房屋系“经适房”,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与被告之间无权就上述房产办理相关手续。故请求法院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乔先生返还已付房款35万元。
据了解,2008年4月8日,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适房买卖作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通知中规定,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能按市场价出售,并全面停止办理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过户。且新政策规定经适房买卖必须经政府回购,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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