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理论与产权登记的性质,应该是先有权利, 后有登记。权利是内容,登记是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是物权归属的内部问题。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机关并无实质之争。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实际权利人认为登记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实际权利人可持判决书要求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只有在因为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给实际权力人造成损害时,实际权力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出现此种情况时,不要盲目去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还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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