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草案提出,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如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为减少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草案将目前由城管、国土、规划3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查处违法建设的管理模式,调整为由城管统一负责的模式。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制止和查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大违法建设,并指导协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为从源头控制违法建设,草案规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用地、规划审批许可内容。

  目前,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一般只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则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不需要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违法成本较低。草案规定,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追索强制拆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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