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通知》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符合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2014年度矿山年检要件材料之一。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采矿审批相关手续。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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